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卞粹王昌前母服 西晋 · 虞溥
 出处:全晋文 卷七十九
丧从宁戚,谓丧事尚哀耳,不使服非其亲也。
夫死者终也,终事已故无绝道。
分居两存,则离否由人。
夫妇以判合为义,今土隔人殊,则配合理绝。
彼已更娶代己,安得自同于死妇哉!
伯夷让孤竹,不可以为后王法也。
且既以为嫡后服,复云为妾,生则或贬或离,死则同祔于葬,妻专一以事夫,夫怀贰以接己,开伪薄之风,伤贞信之教,于以纯化笃俗,不亦难乎!
今昌二母虽土地殊隔,据同时并存,何得为前母后母乎!
设使昌母先亡,以嫡合葬,而前母不绝,远闻丧问,当复相为制何服邪!
夫制不应礼,动而愈失。
夫孝子不纳亲于不义,贞妇不昧进而苟容。
今同前嫡于死妇,使后妻居正而或废,于二子之心,曾无恧乎!
而云诬父弃母,恐此文致之言,难以定臧否也。
礼,违诸侯适天子,不服旧君,然则昌父绝前君矣,更纳后室,废旧妻矣,又何取于宜诛宜抚乎!
且妇人之有恶疾,乃慈夫之所悯也,而在七出,诚以人理应绝故也。
今夫妇殊域,与无妻同,方之恶疾,理无以异。
据己更娶,有绝前之证,而云应服,于义何居(《晋书·礼志》中)
王昌前母服议 西晋 · 卞粹
 出处:全晋文 卷八十四
昌父当莫审之时而娶后妻,则前妻同之于死而义不绝。
若生相及而后妻不去,则妾列于前志矣。
死而会乎,则同祔于葬,无并嫡之实。
必欲使子孙于没世之后,追计二母隔绝之时,以为并嫡,则背违死父,追出母亡。
议者以为礼无前母之服者,可谓以文害意。
愚以为母之不亲而服三年,非一无异于前母也(《晋书·礼志》中。泰康元年贼曹卞粹议,案王昌事详前竟陵王楙文。)
皇太孙服议 西晋 · 卞粹
 出处:全晋文 卷八十四
太子始生。
故已尊重,不待命誓。
若行议已誓不殇,则元服之子当斩衰三年,未誓则殇,则虽十九当大功九月,誓与未誓,其为升降也微;
斩与大功,其为轻重也远。
而今注云诸侯不降嫡殇,重嫌于无,以大功为重嫡之服。
大功为重嫡之服,则虽誓,无复有三年之理,明矣。
男能奉卫社稷,女能奉妇道,各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,故可无殇,非孩龀之谓也。
谓殇后者,尊之如父,犹无所加,而止殇服?
况以天子之尊,为无服之殇,行成人之制邪!
凡诸宜重之殇,皆士大夫不加服,而令至尊独居其重,未之前闻也(《宋书·礼志》二。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孙尚薨,中书令卞粹云云。)
易子檄 东晋 · 蔡谟
 出处:全晋文
太康初,博议王昌前母服。
公府卞粹以为,“母之非亲而服三年者非一也。
前母名同尊正,义存配父,盖以生不及故无其制,非于义不可也”。
元康中,有改葬前母而疑其服,司徒左长史胡济以为,“前母父之元妃,所生则家之嫡长,应制如改葬之服”。
于时二代,无曰不允,自兹以来,行之不殊。
《礼》,母卒,自为母之党服。
母出则不为母之党服,而为继母之党服。
故尊其所从,则不敢不服;
服有所逼,则不得自伸。
外服无二,而必宜有一。
如向所论,必所继不及伯叔之党,居然可见矣。
明以名礼为制者,不计恩逮与否也(《通典》九十五)
王蒙 东晋 · 蔡谟
 出处:全晋文
“前母之党应为亲,不疑丧服,但问尊卑长幼拜敬之礼也。
代多此事,而所不同。
惠帝时尚书令满武秋曹彦真前母之兄,而不为内外之亲,相见如他人。
吾昔以问江思悛,悛以为:‘人不疑继母之党而疑前母者,以不相及也。
继祖母亦有不相及者,而皆与其党为亲,何至前母而独疑之’。
吾谓此言是。
魏时长沙人王毖身在中国,遇吴魏隔绝,更娶妻生昌。
昌父母亡后,吴平,闻毖前妻久亡,昌为前母追服,时人疑之。
武皇帝诏使朝臣通议安平献王孚以为‘礼,与祖父母离隔未尝相见者,不追’。
献王此议,则前母之党不应为亲也。
献王所据是郑氏之说,吾谓郑义为失。
时卞仁、刘叔龙议谓昌应服三年,吾以卞、刘议为允”。
何琦前母党议曰:“夫子曰:‘必也正名乎’。
正名者,理道之本,礼之大者也。
文条或阙,而附例可明。
《礼》云:‘生不及祖父母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不’。
若与祖乖违,父既殁而闻丧,岂可拘以本制不税而废其正服乎?
若未生而伯叔母终,今为伯叔父后,继嗣之道虽同,原情之实则异,今必从于所养,而反疑于为本乎?
诸侯国人,生不及先代之君,于其陵庙,亦必曰君也。
此公义之正名也。
前母之尊,固家人正称也,其易了如皦日。
太康初,博议王昌前母服。
公府卞粹以为,‘母之非亲而服三年者非一也。
前母名同尊正,羲存配父,盖以生不及故无其制,非于羲不可也’。
元康中,有改葬前母而疑其服,司徒左长史胡济以为,‘前母父之元妃,所生则家之嫡长,应制如改葬之服’。
于时二代,无日不允,自兹以来,行之不殊。
礼,母卒,自为母之党服,而为继母之党服。
故尊其所从,则不敢不服;
服能所逼,则不得自伸。
外服无二,而必宜有一。
如向所论,必所继不及伯叔母之党,居然可见矣。
明以名礼为制者,不计恩逮与否也(《通典》九十五)’。
论前母党服 东晋 · 何琦
 出处:全晋文卷三十二
夫子曰:「必也正名乎」。
正名者,理道之本,礼之大者也。
文条或阙,而附例可明。
《礼》云:生不及父祖母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不若,与祖乖违。
父既殁而闻丧,岂可拘以本制不税,而废其正服乎?
若未生而伯叔母终,终为伯叔父后。
继嗣之道虽同,原情之实则异,今必从于所养,而反疑于为本乎?
诸侯国人,生不及先代之君,于其陵庙,亦必曰君也。
此公义之正名也。
前母之尊,固家人正称也。
其易了如皦日。
太康初,博议王昌前母服,公府卞粹以为母之非亲,而服三年者非一也。
前母名同尊正,义存配父,盖以生不及故无其制,非于义不可也。
元康中,有改葬前母,而疑其服。
司徒左长史胡济以前母父之元妃,所生则家之嫡长,应制如改葬之服。
于时二代,无曰不允。
自兹以来,行之不殊。
礼:母卒,自为母之党服。
母出,则不为母之党服,而为继母之党服。
故尊其所从,则不敢不服。
服有所逼,则不得自伸,外服无二,而必宜有一。
如向所论,必所继不及伯叔母之党,居然可见矣。
明以名礼为制者,不计恩逮与不也。
世为卞氏语 魏晋 · 无名氏
 押江韵
《晋书》曰:卞壶父粹。以清立鉴察称。兄弟六人。并登宰府世称云云玄仁字也。
卞氏六龙,玄仁无双(○《晋书》卞壶传。)